為加強文明紀律教育,提升大學生綜合素質,防范安全事故發生,維護校園安全穩定,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關于禁止高校學生酗酒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校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高職學生、本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二條 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校內禁止飲酒。
第三條 學生學習和生活場所禁止帶入、存放、食用含酒精成分的食品、飲品及物品,如因病等特殊需要,一律到學校醫務室備案、存放和使用。
第四條 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理:
(一)在學生公寓、教學樓等學習生活場所帶入、存放、食用含酒精成分食品、飲品等,一經發現,給予查扣處理并進行批評教育。
(二)對學生在校內飲酒的,神志清楚,無言行失態、嘔吐、走路踉蹌等行為,將視情節給予班級批評教育或二級學院通報批評處理。
(三)對學生在校內或校外過量飲酒的,其言行失態、昏睡、神志不清及其他可以認定為醉酒狀態的行為:如嘔吐、胡言亂語、走路踉蹌、不能獨立行走、存在潛在危險等行為的;或經技術手段確定為醉酒的(酒精測試含量≥80mg/100ml),均屬違紀,第一次由二級學院給予通報批評處理;第二次由黨委學生工作部進行校級通報批評處理;三次及以上屢教不改或因醉酒在校內外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并取消當年所有評優、評獎資格;身為學生干部的,給予免職處理。
(四)學生飲酒滋事損壞公私財物或給他人造成傷害,按照《天津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相應處分,同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學生飲酒后行為結果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條 校園內全面禁售含有酒精成分的任何產品,一經發現,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給予沒收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條 各年級輔導員、班主任所管轄班級學生因違反禁酒規定違紀,記入輔導員、班主任的月考核違紀率,作為月考核依據。
第七條 全體學生黨員、入黨積極分子以及全體學生干部要帶頭自覺遵守《學生禁酒管理規定》,同時有制止、檢舉違反規定飲酒者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學校設立違反禁酒規定舉報電話,請廣大學生共同監督。舉報電話:022-81125358。
第九條 本辦法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