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市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通知》(津政發〔2007〕56號)以及《天津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津財規〔2022〕9號)等相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由市財政承擔,用于獎勵我校全日制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二章 獎勵標準和申請條件
第三條 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的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條 申請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一年內無違紀行為,無紀律處分。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綜合素質考評為“優”,在校期間無任何不良信用記錄。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六)我校已注冊學籍的全日制學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在讀學生,不包含休學、退學、保留學籍等學籍異動的學生。
(七)學習成績要求
1. 上一學年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素質考評成績在本專業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可以申請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同等條件下綜合素質考評成績排名靠前者優先。
2. 上一學年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考評成績在本專業排名沒有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含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需要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方可申請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
(八)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標準
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藝術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具體是指:
1. 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 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通過專家鑒定的高水平論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過專家鑒定的學術專著。
3. 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中國“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 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5. 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主力隊員。
6. 在藝術展演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全國大學生藝術展演獲得一、二等獎,參加省級藝術展演獲得一等獎;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 獲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中國大學生年度人物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8. 其它應當認定為表現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評審
第五條 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學校根據天津市教委規定的評審時間完成評審與上報工作。
第六條 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評審流程:
(一)學校通過二級學院向全校學生發出評選通知;
(二)符合條件的學生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申請表》至所在學院;
(三)各二級學院成立以書記為組長、以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長(副院長)、輔導員、班主任、學生為成員的評審小組,對申請學生資格及條件進行審核、通過民主評議等方式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在學院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向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報送候選人名單(報送候選人名單時連同評審報告一并報送);
(四)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對所有學生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上級部門下達的我校國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名額進行民主評選;由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評定結果;
(五)將評審結果上報校長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后,將評審結果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按照工作時間要求將相關材料上報天津市教委審批。
第四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七條 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由學校一次性足額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天津市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八條 各二級學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的評審、發放以及育人工作,確保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真正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九條 學校財務部對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管理要封閉運行、??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抵頂學費等,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