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津政令第25號)的文件精神,制訂本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天津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中第二十九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對在不同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教育救助;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在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減收學費的50%。
第二條 學費減免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相關部門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認真認定、審核辦理。
第二章 減免條件及金額
第三條 凡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天津市戶籍的全日制在讀學生,家庭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無力全額支付學費的,可申請減免學費。
第四條 減免學費標準為應繳學費的50%。
第五條 減免范圍僅限學校統一收取的學費,不包括住宿費、教材費等其他費用。
第三章 減免程序及管理
第六條 減免程序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家庭享受天津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本校學生,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應持“低保證”原件及復印件、領取補貼記錄原件及復印件(當年近六個月的領取記錄)、戶口本的復印件,在所在二級學院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
(二)本人申請。通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后,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并附相關材料復印件,同時對所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二級學院審核。班委會組織班級民主評議,輔導員對申請減免學費學生的低保證等證件的真實性、學生的評議意見、日常表現等情況進行初審;二級學院書記嚴格審核把關,并簽署審核意見;初審通過的學生填寫《天津低保家庭成員學費減免審批表》。
(四)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審查。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審查減免資格條件,確定減免名單。
(五)學校審批。分管學生管理工作院領導同意后,報請校長辦公會審批。
(六)全校公示。校長辦公會審批后,對確定減免學費的學生進行公示,增加透明度,確保學費減免。
(七)學校財務部按學校確認的減免學費學生名單及減免金額將減免資金劃到學生個人銀行賬戶或沖抵當年學費。
第七條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辦理學費減免:
(一)學習態度不端正,不思進取,消極落后。
(二)因各種原因受到通報批評及通報批評以上處分的。
(三)吸煙、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四)生活上出現揮霍浪費現象,同學反映強烈的。
(五)經常遲到、早退、逃課或不積極參加班集體活動的。
(六)經學校有關部門審核不宜減免者。
第八條 減免學費后的管理
(一)二級學院應在審批結果公布后兩周內將學費減免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家長。
(二)享受學費減免的學生,必須按規定及時繳清應繳學費的余額,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減免資格;若已繳納全部學費者,學校安排將減免部分退還給學生。
(三)享受減免學費的學生應遵守校紀校規,若有違紀情況發生,除給予正常的校紀處理外,責令其足額補交已減免的學費。
(四)凡弄虛作假,一經查實,除令其足額補交已減免的學費外,同時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五)享受減免學費的學生,如發現揮霍浪費、抽煙酗酒和追求高消費者,學校將令其補交已減免的學費。
(六)學生因主觀原因退學離開學校時,需補交已減免的學費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七)各二級學院要定期了解減免學費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平時表現,對于學習成績或平時表現差的要加強教育并及時反饋給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等有關部門。
(八)凡弄虛作假,一經查實,除令其補交已減免的學費外,同時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