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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學費減免、緩交實施辦法(修訂)
發布人: 資訊來源: 發布時間:2023-04-08 20:51:31 點擊數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切實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教育部、市政府以及市教委相關規定和《天津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津政令第25號)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費減免、緩交對象為由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不包括休學、退學、保留學籍等學籍異動學生。

第二章  學費減免、緩交對象及標準

第三條  烈士直系子女者可減免學費的50%,需提交父親或母親的《烈士證明書》

第四條  無生活來源,無人監護的孤兒可減免學費的50%。需提交民政部門出據的證明其孤兒身份的證明信、戶口本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 根據《天津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津政令第25號)文件精神,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在我校就讀的子女減免學費的50%。需提交戶口本復印件(提供原件檢驗)、民政部門發放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額領取證或低保證”復印件(提供原件檢驗)、低保金當年近六個月領取記錄、所在區縣民政局開具的當月低保減免學費證明信等材料辦理學費減免手續。

第六條  因學生家庭暫時原因,不能一次性交齊全部學費者,憑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學費的緩交。原則上,每學年學費緩交部分不超過該年學費的50%,其緩繳期不超過每年度第一學期期末。


第三章  學費減免、緩交審批程序

第七條  學費減免審批程序

(一)首先需由學生本人在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減免學費的書面申請。(各類證明由二級學院審驗原件,報送復印件)

(二)申請材料提交班級進行評議,二級學院審核后進行公示。

(三)二級學院公示后,學生填寫《天津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減免申請審批表》/《天津低保家庭成員學費減免審批表》,二級學院領導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連同所有申請資料相關復印件報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

(四)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審核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核批準,并將審議結果在全校范圍內公示,即可辦理減免學費手續。

(五)學校財務部按學校確認的減免學費學生名單及減免金額將減免資金劃到學生個人銀行賬戶或沖抵當年學費。

第八條 學費緩交審批程序

(一)首先需由學生本人在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緩交學費的書面申請。(各類證明由二級學院審驗原件,報送復印件)

(二)申請材料提交班級進行評議,二級學院審核后進行公示。

(三)二級學院公示后,學生填寫《天津機電職業技術學院緩交申請審批表》,二級學院領導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連同所有申請資料相關復印件報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

(四)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審核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核批準,報學校財務部等相關部門備案并執行相應措施。

第四章  注意事項

第九條  享受學費減免、緩交的學生,其余應交納的部分須在辦理減免或緩交手續的同時自行繳清。

第十條 學費減免、緩交工作一年只申辦一次。學費減免和緩交學費不能同時申請,當年批準的有效期一年,逾期不再辦理。

第十一條  減免、緩交學費只限于減免、緩交學校統一收取的學費,不包括用于學生個人部分的(如:住宿費、教材費等)費用及學校有關部門收取的其它費用。

第十二條  緩交學費原則上不得超過每年度第一學期期末。

第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辦理學費減免或緩交。

(一)上一學年學習課程中成績有不及格科目者。

(二)因各種原因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分的。

(三)有吸煙、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四)生活上出現揮霍浪費現象,同學反映強烈的。

(五)經常遲到、早退、逃課或不積極參加班集體活動的。

(六)經學校有關部門審核不宜減免者。

第五章  減免、緩交學費后的管理

第十四條  二級學院應在審批結果公布后兩周內將學費減免、緩交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家長。

第十五條  享受學費減免、緩交的學生,必須按規定繳清應繳學費的余額,否則不予減免或緩交。

第十六條  享受學費減免、緩交的學生應遵守校紀校規,若有違紀情況發生,除給予正常的校紀處理外,責令其足額補交已減免或緩交的學費。

第十七條  凡弄虛作假,一經查實,除令其足額補交已減免、緩交的學費外,同時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享受減免、緩交學費的學生,如發現揮霍浪費、抽煙酗酒和追求高消費者,學校將令其補交已減免或緩交的學費;

第十九條  學生因主觀原因退學離開學校時,需補交已減免、緩交的學費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各二級學院要定期了解減免、緩交學費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平時表現,對于學習成績或平時表現差的要加強教育并及時反饋給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報到注冊學費需緩交的,執行《學校貧困家庭學生入學“綠色通道”實施方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學校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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